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 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