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

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