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