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应当进行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对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事实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确定有罪的,对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进行分析认定;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