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法律条文的引用

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视情况尽可能引用法律条款原文;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

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引用特别法;

既有原则性法律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引用具体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