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三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 一般文字差错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 重要文字差错且裁判文书已经送达不能收回的,应当裁定予以补正。 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