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七十七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发现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的,应当做好有关解释工作,讲清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