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六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准许,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