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七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执行当事人确需保留原件而要求退还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