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

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