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八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 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