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原定庭审需要延期

不应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