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开庭前的准备

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

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公告;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