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七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 准时出庭,不迟到、缺席; 规定着法袍的,应当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并保持整洁和庄重;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应当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 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