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庭审中的言行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严禁酒后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