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不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适当提醒,不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