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坚持审判独立

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

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