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

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