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十四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格式和规范,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严肃性和权威性;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 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文书制作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