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注重着装仪表

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

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