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

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