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执行款的收取
执行款应当直接划进执行款专户;
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本院财务部门。
执行款应当直接划进执行款专户;
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本院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