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六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诉讼调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诉讼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