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 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