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 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 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