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航局
效力
现行有效
(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2014年7月10日第4次修订)
A章
总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1.3条
适用范围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第61.7条
定义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第61.23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第61.25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第61.27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第61.29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B章
一般规定
第61.31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第61.33条
考试的一般程序
第61.35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第61.37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第61.39条
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第61.41条
从军方和境外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第61.43条
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第61.45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第61.47条
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第61.4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第61.51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第61.53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第61.5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第61.56条
接受检查
第61.57条
定期检查
第61.59条
熟练检查
第61.61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第61.63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第61.65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第61.69条
补发执照
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第61.81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第61.83条
仪表等级要求
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第61.91条
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第61.95条
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函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第61.107条
一般限制
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
E章
运动驾驶员执照
第61.111条
适用范围
第61.113条
资格要求
第61.11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1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19条
运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20条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F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21条
适用范围
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2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29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1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3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5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7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G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51条
适用范围
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第61.15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59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1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5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6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71条
夜间飞行限制
第61.173条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H章
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第61.174条
适用范围
第61.175条
资格要求
第61.176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7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78条
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79条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I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61.181条
适用范围
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8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8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3条
倾转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5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的要求
第61.197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J章
飞行教员等级
第61.201条
适用范围
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第61.204条
其他要求
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第61.211条
增加教员等级的要求
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第61.215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第61.217条
教员等级的更新
第61.219条
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K章
地面教员执照
第61.231条
适用范围
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第61.235条
地面教员的权利
第61.237条
近期经历要求
第61.238条
地面教员执照的更新
第61.239条
地面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L章
法律责任
第61.241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第61.24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第61.245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第61.247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第61.249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61.251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M章
附则
第61.28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第61.283条
执照有效期、原飞行教员执照的换发
附件A
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三次修订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