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航局
效力 现行有效
(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2014年7月10日第4次修订)
A章 总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1.3条 适用范围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第61.7条 定义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第61.23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第61.25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第61.27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第61.29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B章 一般规定 第61.31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第61.33条 考试的一般程序 第61.35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第61.37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第61.39条 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第61.41条 从军方和境外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第61.43条 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第61.45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第61.47条 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第61.4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第61.51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第61.53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第61.5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第61.56条 接受检查 第61.57条 定期检查 第61.59条 熟练检查 第61.61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第61.63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第61.65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第61.69条 补发执照 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第61.81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第61.83条 仪表等级要求 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第61.91条 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第61.95条 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函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第61.107条 一般限制 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 E章 运动驾驶员执照 第61.111条 适用范围 第61.113条 资格要求 第61.11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1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19条 运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20条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F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21条 适用范围 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2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29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1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3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5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7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G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51条 适用范围 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第61.15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59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1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5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6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71条 夜间飞行限制 第61.173条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H章 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第61.174条 适用范围 第61.175条 资格要求 第61.176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7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78条 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79条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I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61.181条 适用范围 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8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8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3条 倾转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5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的要求 第61.197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J章 飞行教员等级 第61.201条 适用范围 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第61.204条 其他要求 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第61.211条 增加教员等级的要求 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第61.215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第61.217条 教员等级的更新 第61.219条 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K章 地面教员执照 第61.231条 适用范围 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第61.235条 地面教员的权利 第61.237条 近期经历要求 第61.238条 地面教员执照的更新 第61.239条 地面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L章 法律责任 第61.241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第61.24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第61.245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第61.247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第61.249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61.251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M章 附则 第61.28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第61.283条 执照有效期、原飞行教员执照的换发 附件A 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三次修订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