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55条

第61.5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对于私用飞行,可以仅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相应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

对于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实施的飞行,应当具有适用于所飞航空器的仪表等级。

在所飞型别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地面和飞行训练,并符合下列规定:

熟悉该型别航空器的发动机、设备和系统操作程序,性能和限制,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程序,经批准的飞行手册,以及标牌与标志;

(ii)能独立操纵航空器完成起飞、着陆,在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至少完成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iii)在一台发动机停车的情况下履行机长职责并完成发动机停车后的处置程序和机动动作;

(iv)完成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经考试员检查合格。

在不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驾驶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