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179条

第61.179条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行使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在多人制机组运行中行使飞机类别仪表等级的权利。

在其执照签注型别等级的飞机上行使副驾驶权利。

在单驾驶员运行的飞机中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之前,执照持有人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与飞机类别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飞行经历和飞行技能要求,并取得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在单人操纵的航空器上,行使仪表等级权利应当完成附加训练。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权利: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毁证据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