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15条

第61.215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飞行教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教学小时数:

在任何连续24小时期间内,实施飞行训练不得超过8小时。

航空器等级:

除本规则61.213(b)规定外,不得在其驾驶员执照中未获得的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如适用)和教员等级的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教学。

仪表等级:

为颁发仪表等级或不带VFR限制的型别等级而提供仪表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应当具有适合于所提供仪表训练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仪表等级和仪表教员等级。

签字限制:

在满足下列条件后,飞行教员方可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亲自对该学生驾驶员提供了本规则授予单飞权利所要求的飞行训练;

(ii)确认该学生驾驶员能够遵守飞行教员出于安全考虑而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作出的任何限制,已经做好准备能够安全实施单飞。

飞行教员审查了学生驾驶员的飞行准备、计划、设备和拟用的程序,认为该学员未作好准备,则不得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转场飞行。

不涉及型别等级的多发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的教学:

在多发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上提供执照或等级所要求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在相应厂家和型号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飞行至少10小时。

禁止自我签字:

飞行教员不得为获得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等级、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权利而为自己进行任何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