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13条

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飞行教员在其所持驾驶员执照种类的限制内,可以分别提供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运动教员:

运动驾驶员执照;

(ii)运动教员等级;

(iii)运动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基础教员:

私用驾驶员执照;

(ii)商用驾驶员执照;

(iii)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v)地面教员执照;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如适用);

(vi)基础教员等级;

(vii)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仪表教员: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i)仪表教员等级;

(iii)仪表等级。

型别教员: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如适用);

(iii)型别教员等级;

(iv)仪表等级;

航空器型别等级。

飞机基础教员可以行使初级飞机运动教员权利;飞艇基础教员可以行使小型飞艇运动教员权利。

飞行教员在其教员等级的限制内,有下列签字权利:

根据本规则第61.105和61.109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转场单飞;

根据本规则第61.105和61.109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每次转场单飞;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教员等级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准备好参加本规则要求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