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11条

第61.211条 增加教员等级的要求

飞行教员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其他教员等级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1.203条 所列的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资格要求,但不要求其再次通过本规则61.205(a)要求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

单发飞机基础教员申请增加多发飞机基础教员等级,或者多发飞机基础教员申请增加单发飞机基础教员等级,不要求再次通过本规则61.205(d)要求的关于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