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09条

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飞行教员应当在接受其飞行或地面教学的每个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并注明提供教学的内容、课时和日期。

飞行教员应当在飞行教员记录本或单独文件中记录下列内容:

由该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而被授予单飞权利的每个人的姓名。记录应当包括每次签字的日期以及所涉及的航空器型号。

由该教员签字推荐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的每个人的姓名,记录还应当包括考试的种类、日期和考试结果。

每个飞行教员应当将本条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