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07条

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条所列科目上,接受了由本条(b)中授权教员提供的适合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飞行训练。另外,其飞行经历记录本应当有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实践考试:

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飞行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教员等级申请人接受授权教员飞行训练的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运动教员:

对于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和小型飞艇类别,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15小时;

(ii)对于滑翔机类别,在滑翔机上10小时,且应包括10次飞行;

(iii)对于自由气球类别,在自由气球上3小时,包括3次起飞教学。

基础教员:

对于飞机和直升机类别,在相应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30小时;

(ii)对于飞艇和倾转旋翼机类别,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20小时。

仪表教员:

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15小时。

型别教员:

在相应型别航空器上或在经局方审定批准的能代表相应型别航空器的模拟机上10小时。对于仅在模拟机上接受训练的教员,应在其型别教员等级中签注“仅限飞行模拟机”。

为教员等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为运动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

对于初级飞机运动教员,应持有飞机基础教员等级或初级飞机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

(ii)对于自转旋翼机运动教员,应持有自转旋翼机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

(iii)对于滑翔机运动教员,应持有滑翔机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80小时或150次滑翔机飞行教学;

(iv)对于自由气球运动教员,应持有自由气球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50小时或50次自由气球飞行教学;

对于小型飞艇飞行教员,应持有飞艇基础教员等级或小型飞艇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200小时飞艇或小型飞艇飞行教学。

为基础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持有相应的基础教员等级且在相应的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至少完成200小时飞行教学。

为仪表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教员等级驾驶员执照且至少完成200小时飞行教学。

为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作为型别教员至少3年且在相应型别航空器上至少完成200小时飞行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