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05条

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训练:

至少40小时教学原理训练:

教学技巧;

学习过程;

对地面教学科目中学员表现的评定;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课程研制开发;

制定授课计划;

课堂教学技巧;

训练设备的使用,包括酌情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

分析、纠正学员错误;

与飞行教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模拟航空器系统失效和故障所产生的危险。

对于型别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8小时机型理论知识的地面训练,如果申请人拟在模拟机上行使教员权利,则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4小时模拟机面板使用知识的地面训练。

对于运动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运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对于基础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对于仪表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