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13条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学生驾驶员执照;
运动驾驶员执照;
私用驾驶员执照;
商用驾驶员执照;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地面教员执照。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航空器类别等级:
飞机;
(ii)直升机;
(iii)飞艇;
(iv)倾转旋翼机。
航空器级别等级:
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
航空器型别等级:
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
(i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
(i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iii)仪表-飞艇;
(iv)仪表-倾转旋翼机。
教员等级(仅用于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基础教员: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飞艇;
(E)倾转旋翼机。
(ii)仪表教员:
(A)仪表-飞机;
(B)仪表-直升机;
(C)仪表-飞艇;
(D)仪表-倾转旋翼机。
(iii)型别教员。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航空器类别等级:
飞机。
航空器级别等级:
多发陆地。
航空器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运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航空器类别等级:
初级飞机;
(ii)自转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自由气球;
小型飞艇。
航空器级别等级:
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陆地;
(B)水上。
教员等级:
运动教员:
(A)初级飞机;
(B)自转旋翼机;
(C)滑翔机;
(D)自由气球;
(E)小型飞艇。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
初级;
(ii)高级;
(iii)仪表。
航空器类别等级:
飞机;
(ii)直升机;
(iii)飞艇;
(iv)倾转旋翼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