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11条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