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9条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驾驶员执照: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体检合格证: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飞行教员权利。
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具有合适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
(ii)在本条(c)(2)(i)、(c)(2)(ii)和(c)(2)(iii)中,由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地面教员执照: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方能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除本条(d)(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地面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飞行教员等级或地面教员执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地面训练。
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
由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ii)运动驾驶员执照训练;
(iii)由局方批准的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者《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iv)在本条(d)(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提供的训练。
仪表等级:
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等级;
持有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对于滑翔机机长,持有附带滑翔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年龄限制:
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应运行规章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证件检查:
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在局方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