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177条

第61.177条 飞行技能要求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表现出其有能力作为操纵飞机驾驶员和非操纵飞机驾驶员,在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动力飞机上,能够作为副驾驶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且能够达到下列要求:

威胁和差错的识别和管理;

在各种情况下,在飞机限制范围内,平稳而准确地人工操纵飞机,以确保圆满完成程序和机动动作;

用与飞行阶段相适应的自动模式来操作飞机,并且保持对工作中的自动模式的意识;

在飞行的各个阶段准确完成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表现出有能力切实履行机组失能和机组协调程序,包括机组分工、机组配合、标准操作程序的执行及检查单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