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49条

第61.4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未通过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的申请人符合下列规定可以申请再次考试:

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补充训练,并且该教员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同时得到向申请人提供补充训练的授权教员的签字批准。

带有飞机或者滑翔机类别等级的飞行教员等级申请人,由于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螺旋或者螺旋改出方面教学缺乏熟练性而未通过实践考试的,则该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再次考试之前符合本条(a)的要求;

再次考试时使用与所申请等级相适应的类别的航空器,并且该航空器是对螺旋审定合格的;

再次考试期间,向考试员满意地演示了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教学的熟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