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51条
第61.51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
驾驶员应当以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将下列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如实地记录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中:
用于满足本规则中执照、等级或定期检查要求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
满足本规则近期飞行经历要求的航空经历。
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填写的每次飞行或者课程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般项目:
日期;
(ii)总飞行经历时间;
(iii)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地点、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训练课程中所模拟的起飞、着陆地点;
(iv)航空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其他经批准训练设备的型号和标识。
驾驶员经历或者训练的种类:
单飞;
(ii)机长;
(iii)副驾驶;
(iv)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和地面训练;
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其他经批准的训练设备上接受授权教员的训练。
飞行条件:
昼间或者夜间;
(ii)实际仪表;
(iii)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其他经批准训练设备中模拟仪表条件。
在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记录的下列飞行经历时间可用于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或者用于满足本规则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单飞时间:
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上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才可以记作单飞时间。但是经局方批准,学生驾驶员在需要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艇上行使机长职权的飞行时间也可以记作单飞时间。
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在已取得等级的航空器上作为操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的飞行时间,但接受授权教员教学的飞行时间除外;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在型号合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时的飞行时间;作为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在型号合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作为副驾驶在机长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
(ii)担任授权教员的全部飞行时间可以记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iii)学生驾驶员只能将单飞时间记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已持有单发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履行多发飞机机长职责的时间。
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按照本规则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审定合格的副驾驶,在型号合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时间,记作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ii)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记入为取得更高级别驾驶员执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
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驾驶员可将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仅参照仪表操作航空器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i)授权教员可将在实际仪表气象条件下执行仪表飞行教学期间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ii)每次记录应当包括完成每次仪表进近的地点和类型;
(iv)为满足申请执照或等级以及仪表近期经历的要求,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其他经批准训练设备上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可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飞行训练时间:
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其他经批准训练设备上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训练的时间可记作飞行训练时间,包括科目和时长,该时间应当有实施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
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本:
在局方授权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驾驶员应当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本。
学生驾驶员在所有转场单飞中应当携带学生驾驶员执照(如适用)和飞行经历记录本。
除了机长以外其他所有类别的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需要签字证明。
非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