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67条
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弃所持执照、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级的执照,但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等级的声明。如自愿放弃所持执照,再次申请执照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弃所持执照、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级的执照,但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等级的声明。如自愿放弃所持执照,再次申请执照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