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65条
第61.65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上更改姓名,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有该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已变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通知局方。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上更改姓名,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有该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已变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通知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