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63条

第61.63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或补发执照、等级或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

在要求保存、填写或使用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本、记录或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