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5条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