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9条

第61.29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汉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方可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执照的中国籍驾驶员,等同于获得汉语语言能力6级。

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颁发的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

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取得的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使用英语通信前,其执照上应当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

执照上签注了语言能力4级以上的人员,具有相应语言的无线电通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