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7条
第61.27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担任下列航空器的机长应当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
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
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批准信代替型别等级:
在下列条件下,局方可以使用批准信允许没有相应型别等级的人员操作本条(a)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进行一次飞行或者一组飞行:
该批准信仅限于在调机飞行、训练飞行、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中使用,批准的有效期限不超过60天。经申请人证明,在其批准期满之前,未达到完成该次或该组飞行目的的,局方可以批准增加不多于60天的期限。
(ii)经申请人证明,该次飞行或者该组飞行遵守本条(a)的规定是不可行的。
(iii)局方认为通过批准信上所作的运行限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按照本条(b)(1)批准的运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该次飞行或该组飞行不得以取酬为目的,但在训练或实践考试中所收取的航空器使用费用除外;
(ii)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
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
在载运人员或实施取酬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取酬而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别等级)。
在本条(c)(1)规定运行范围以外担任航空器机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别等级);
(ii)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接受适用于该航空器的以取得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为目的的训练;
(iii)已经接受了本规则要求的适用于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训练,并且授权教员已在该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持有飞机类别单发陆地或多发陆地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陆地等级的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飞机类别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水上等级的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飞艇类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小型飞艇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驾驶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在实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000英尺)的增压飞机上担任机组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完成本款规定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且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已经完成了附加训练。这些训练包括:
地面训练:包括高空空气动力学和气象学;呼吸作用;缺氧的后果、症状、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没有补充氧气时能保持清醒的时间;长时间使用补充氧气的后果;气体膨胀和形成气泡的原因、后果;消除气体膨胀、气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预防措施;释压的物理现象和结果;以及高空飞行其他生理学方面的知识。
(ii)飞行训练:在增压飞机上或者在能代表增压飞机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这种训练,应当包括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正常巡航飞行时的操作;模拟紧急释压时合适的应急程序(无需实际使飞机释压);以及紧急下降程序。
驾驶员提供文件证明,其在增压飞机或者在能代表增压飞机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下列检查之一,则不必进行本条(d)(1)要求的训练:
完成了由军方执行的机长检查;
(ii)按CCAR-121完成了机长或副驾驶熟练检查。
驾驶后三点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在后三点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已经接受了后三点飞机的飞行训练。驾驶后三点飞机的附加训练应当包括正常起飞与着陆、侧风起飞与着陆、三点式着陆和复飞程序,厂家不推荐三点式着陆的可以不包括三点式着陆训练。
驾驶复杂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在复杂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复杂飞机上或者在代表复杂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得到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该教员认为其已经熟悉该飞机的系统和操作,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作出训练记录和证明其合格于驾驶复杂飞机的签字。
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
在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作该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申请人。
对于操纵有特殊要求的航空器应遵守局方的附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