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59条
第61.59条 熟练检查
对于商业运行,担任机长或者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针对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熟练检查。
熟练检查由考试员在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对于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由考试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机长,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实践考试所要求的动作和程序;
对于副驾驶,本规则61.55(a)(3)要求的内容。
下列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熟练检查:
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
按照CCAR-121部规定完成的熟练检查。
对于商业运行,在本条(a)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熟练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担任机长或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按本条(a)规定到期的那个月之前或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了熟练检查,都认为是在到期的那个月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