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93条

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如果是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并且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则可以作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飞行经历要求的证明,并认为其具有参加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资格。该申请人不需符合所申请执照资格要求中有关申请人应当持有某种执照的规定,以及有关申请人应当具有授权教员推荐其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签字的规定。除此以外,申请人应当满足本规则对其所申请执照的其他要求,包括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但是,对于符合(b)条件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无需满足上述要求。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持有现行有效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

持有中国颁发或者认可的体检合格证。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局方应当在该申请人的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通过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

按本条(b)颁发的执照上应当注明所依据的原执照编号和颁发地。原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规定在考试后颁发的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该执照上。该执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本规则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执照上签注的限制。当其原执照被暂扣或吊销时,不得行使中国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

因国内训练能力不足等原因,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在境外经批准或认可的飞行训练机构完成部分人员的执照或等级训练,此类人员在通过本规则要求的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后,可以持训练机构所在地民航当局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换发本规则中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可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