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91条

第61.91条 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本条要求申请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或等效文件,局方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除要求的相应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本规则第61.123条资格要求。

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或等效文件,证明其满足本规则第61.129至61.135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应当通过本规则61.123(g)要求的理论考试;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还应当通过本规则61.123(j)要求的实践考试。

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除要求的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本规则第61.153条资格要求;

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或等效文件,证明其满足本规则第61.159至61.166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应当通过本规则61.153(g)要求的理论考试;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应当通过本规则61.153(g)和(j)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对于按本条(c)、(d)颁发的执照,按(c)或(d)审定合格或经考试合格的航空器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相应的执照上。原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申请航空器等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原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

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原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本规则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原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直升机类别等级和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未在本条(e)款中列明的其他航空器由局方确定其相应的转换等级和办理方法。

具有复杂气象标准的原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符合本规则61.83(d)航空经历要求的,可以申请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但应当通过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