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83条

第61.283条 执照有效期、原飞行教员执照的换发

按照原CCAR-61部颁发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原飞行教员执照到期换发时局方将颁发带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在换发新执照之前,原教员执照继续有效。

原驾驶员执照或等级不适合本规则要求的,在2015年8月31日前可换发为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相应执照或等级。在换发新执照之前,原执照和等级权利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