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81条
第61.28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本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2年10月2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15号)、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37号)、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73号)和2008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空勤人员有关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