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41条
第61.41条 从军方和境外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从下列两处接受的飞行训练可以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条件:
按照中国或者《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武装部队训练军队驾驶员的训练大纲进行的飞行训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颁发执照当局授权的飞行教员所给予的飞行训练,并且这种飞行训练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
提供本条(a)所述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对飞行训练受训人的签字仅表明其已向该受训人提供了训练。